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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融资融券的若干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周到

  融资融券交易即将推出。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值得中小投资者关注。

  一是只有一部分投资者适用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
体标准。”因此,并不是所有在获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均可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因此,这些因素是证券公司判断该投资者是否适用融资融券交易的依据。财产与收入状况等是可以量化的。估计,试点证券公司会选择一些财产大、收入高,并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投资者,对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财产大、收入高,其风险承受能力必然强。不让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是政府对这些投资者基本利益的根本性保护。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的赔率会比普通的证券交易大一些。这主要表现为:第一,时间制约影响投资结果。《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我们假设:融资交易的某股,在融资到期日的后一天,开始上涨。但投资者如果不能调头寸的话,只能清仓出局,形成亏损。由于受时间制约,融资融券交易多为短线、中线投资,因而有较强的投机性。第二,融资成本影响投资结果。《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当以同样价格买入的证券上涨时,自有资金投资者可能已经获利了结,而融资交易者或许还在为证券公司打工。上述两方面的制肘,要求融资融券交易者有更大的胜算。这无疑增加了投资的难度。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在实践中的助长“做多”。表面看来,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交易,都分为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融资可以做多,融券可以做空。不过,实际情况远非想象中那么美妙。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所谓的融券交易,仅仅是一小部分,起点缀作用而已。绝大部分发生的都是融资交易。《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融资买入某

股票。但如果要融券卖出该股票,则未必能实现。因为,证券公司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就无法融给投资者。证券公司融资,成本很容易控制;证券公司融券,风险要大得多。如果证券公司为从事融券业务,导致深套其中,那就是在做捡芝麻、丢西瓜的事了。因此,站在证券公司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投资者融资交易。以往,不少内地投资者,熊市都有长期满仓的习惯。而融资交易,则能满足超满仓的需求。

  四是融资融券交易促使证券流动性提高。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至少会进行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两次交易。即使在熊市,内地证券市场的换手率依旧很高。允许融资融券交易后,内地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将更高。流动性提高可以进一步活跃证券市场。但流动性提高也带来交易成本的提高。而这是由投资者承担的,从而影响到投资收益。

  总之,从融资融券放大收益和亏损的特点看,一些有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可以酌情参与。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机性要比普通的证券交易强,即使符合证券投资经验丰富等条件,但如果是风险厌恶者,那么,还是不适宜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小额投资者毋需因不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眼红。这种事情将来会很多。如,美国发行私募证券时,认购对象为金融机构、具一定规模的企业与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富裕自然人和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5类。估计,境内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也会参照这种办法。但明眼人一看而知,这是因为私募证券风险很大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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