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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疗险续保有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2:25 新闻晨报

  □安安

  案例:张老师是一位中学高级教师,也是典型的贤妻良母。她几年前为自己和先生投保了缴费2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附加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几年来一直按期缴纳保费。可就在去年底,张老师偶然发现身上有多处出血点,直到有一次在学校晕倒,被同事送到医院后,才发现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经过几个月治疗,病情得到了控制,医疗费用也及时得到
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张老师非常欣慰。

  不料,几天前,张老师忽然接到保险公司通知,称根据张老师目前的健康状况,将不能再续保附加医疗险。她又惊又气,买保险就是图个长远保障,为什么赔了一次就不能再续保了呢?

  分析:这个案例关键在于:虽然张老师投保的主险是长期产品,但附加的医疗险属于1年期短期险种,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对附加短险,公司有权不接受续保。保险期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约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险是随主险一起销售的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大多是1年期的短期险。张老师投保的主险是缴费20年期的长期产品,采用的是均衡费率,保费不随年龄增长而增加,花今天的钱买将来长期的保障。而这份附加险就不同,保障期限只有1年,满期后如客户要求续保,实际上视为一个重新投保过程,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重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继续承保或拒保的决定,这已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所以当张老师患了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后再投保时,健康状况就已不符合产品规定了,不能再续保。

  在费率上,这类产品价格通常会随年龄而变化,根据投保当年风险核定,一般而言价格比长期险便宜得多。此外无论是否续保,对主险效力不会造成影响。因此在投保附加医疗险时,一定要仔细解读合同条款,弄清附加险的保障期限和续保条件,确保买到适合自已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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