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证监会已给科龙最严厉的处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珍 发自广州 证监会对科龙行政处罚的结果一公布,马上引起社会上的极大反响。科龙连续三年财务报表作假、虚增利润3.9亿元,公司和有关责任人才被处以215万元的罚款,处罚会否太轻、违法成本是否太低,这会否反而起一个反面的示范效应呢?
长期研究金融证券法规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东红昨天(5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指出,证监会已给了科龙最严厉的处罚。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证监会对科龙和顾雏军的处罚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 而且,证监会对科龙行政处罚的意义不仅在于处罚本身,还在于它给民事诉讼提供了条件。以前,有关证券的民事赔偿诉讼也有,但是公众有意识提起而且形成规模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就是科龙案件。而证监会的处罚结果无疑提供了相关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比如,上海法院此前没有受理对审计科龙财报的德勤的起诉,但现在已经没有理由不受理了。 因此,随着今后一系列民事诉讼的发起,科龙及顾雏军等人的违法成本将是惨重的。 至于顾雏军未来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曾东红教授说,顾雏军等人实际上涉嫌犯了三种罪,即侵占公司财产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公司财产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