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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八月放行 诸多细节尚待进一步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14:4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莫菲 上海报道

  “届时,证券公司要提交有关融资融券申请决议。”7月3日,证监会机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试点初期,券商数量将控制在5家。”

  显然,6月30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内部控制指引》颁布之后,与此业务相关的部门公司都已开始新一轮行动——近期,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发布有关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不经意间,新的革命将于8月1日降临曾缺乏信用交易、缺乏做空机制的市场,改变在所难免。

  阳光下的融资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管理办法》彻底剪断了原三方监管存续的根基,取而代之以合规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初期,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融给客户。”国泰君安人士表示。

  但“满足‘近6个月净资本12亿元’的创新试点券商共13家,其净资本总和达到301.6亿元。假设这13家公司将全部净资本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短期内该业务的最大规模仅为300亿元。”

  这仅是个开始。

  试点初期,只有少数优质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试点期将在1年左右。”权威人士表示。

  《办法》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提出了多项严格要求,包括,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等。“严进宽出,风险才可控”上述人士认为。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而证券公司的要求远不止于此。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以及必要时可强制平仓等。

  “新业务必然有新风险。监管层在控制券商风险上可谓用心良苦。”一券商总经理表示。

  在监管层总结经验认为风险可控时,“将自有证券和资金融给客户”的规定将被放宽,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的要求,现有符合条件的13家券商最终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望达到3000亿元。

  “致命诱惑”

  “我们正准备召开股东大会事宜。”包括东方证券在内的多家创新券商人士表示。

  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对券商的诱惑实在不小。

  若按3000亿元规模、3%的息差计算,相应的利息收入将达到90亿元,这将是“致命诱惑”。但短期来看,由于初期开展的规模较小,获得的收益有限,按照100亿的规模计算,利差收入将在3亿元左右,折算到2006年,则收入也有1亿元。

  融资融券将活跃市场交易,带动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信用交易规模占整个市场交易金额的近20%,台湾地区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0%。

  “我们预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实施后将带来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由此,2006年股票基金交易量将达到6.5万亿-7万亿元左右,按照0.2%的佣金计算,带来的手续费增量收入在15亿元左右。”国泰君安研究报告显示。

  此外,该创新业务可降低承销风险。

  从境外市场的信用交易情况来看,通过对承销商承销新股提供信用融资,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承销认股融资,将有效放大券商的新股承销能力和投资者的新股认购能力,降低承销风险、提高发行成功的几率。

  悬而未决

  但仍有些问题悬而未决,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因此有些许“残缺”。

  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集了数家创新试点券商召开融资融券的技术接口会议。会议上,客户警戒线和平仓线到底定在哪一比例等问题未最后定夺,仍在商讨之中。

  “《管理办法》还只是较为原则性的,有关融资融券很多细节,包括担保品范围、证券担保品折算率、融资可买入标的证券、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及初始保证金比率、维持保证金比率等内容,《管理办法》都授权交易所作出进一步规定。”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人士说。

  值得关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究竟采取何种模式:究竟是采取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日本式的单轨制专业化模式或台湾式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

  《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券商向其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这个环节。券商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资金和证券的究竟从何而来?

  在国外的信用交易中,借出证券的机构其动机往往在于通过借出证券获得保证金来实现其放大操作,获得更多盈利。

  但在《管理办法》中,由于券商只能用自营证券来提供融券,而不能通过转融通转嫁出去。客户融券所交的保证金放于其信用账户中,因此,对于理性的券商,只有客户在看空,而券商看多的情况下,券商才可能有较大的动力去提供融券。

  此外,《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证券公司今后是否可以进行转融通?可以向谁转融通?如何进行转融通?

  看来监管层和市场参与者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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