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重拳出击证券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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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14:32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刑法修正案(六)》已于6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修正刑法,是继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之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法律制度改革,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对证券期货犯罪规定的修改是本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设新罪名,将一些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填补刑法规制的空白。这些违法行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侵占、挪用客户财产的背信行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 二是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增强刑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刑事制裁的针对性。扩大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范围,如挪用客户资金的犯罪,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由客户资金扩大为包括资金、证券等客户资产在内的受托、信托财产;取消犯罪的目的要素,如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的犯罪,删除了“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规定,修改其主观要件;将某些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删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并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 三是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适当提高法定刑。例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是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二是修改将违法所得作为确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做法,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罚款的规定相衔接,从而对无违法所得的案件,也能对当事人处以罚金刑,以惩治其破坏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剥夺其一定时期内再犯的经济能力。 《刑法修正案》一方面将实践中欠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罚金幅度,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使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充分发挥刑法的最后法和保障法作用,有力地打击和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从健全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方面来看,《刑法修正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同步修改,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