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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治升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10: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刑法修正案(六)》已于6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修正刑法,是继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之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法律制度改革,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行为严重,大要案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性质、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阻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破坏了国家金融和经
济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在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后,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建议稿》,并经人大法工委组织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修改成《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前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并通过。

  在刑法修正期间,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全面修订,国务院先后批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刑法修正工作注重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工作相衔接,三部法律同步修改,统筹考虑,也注重与国务院的政策措施相协调,将政策措施法律化,并设定刑事责任保障其实施。此外,自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来,加强对上市公司、金融领域的法律调控,加重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成为各国立法的主要趋势,刑法的修正也顺应了这一国际化潮流。

  《刑法修正案》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若干具体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对象类型、危害行为种类、刑事处罚幅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适用效率和效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修正案》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有效阻吓犯罪行为发生。“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刑法修正案》一方面将实践中欠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罚金幅度,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使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充分发挥刑法的最后法和保障法作用,有力地打击和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修正案》健全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同步修改,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以“掏空”上市公司为例:事前防范措施包括投资或者担保事项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遵守有关限额的规定。事中制约措施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享有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权利。事后制裁的措施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作虚假陈述的,给予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设定了制裁“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链条的最后一环,从而构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修正案》提供了加强监管的有力武器,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配合的有效性,增强执法效能,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规制机能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以及调整、规范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刑事立法也同样面临这一挑战。现行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诸多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已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缺陷与不足,某些规定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这次修正刑法,正视当前证券监管实践中最重大、最迫切、最棘手的难题,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将为证券期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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