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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市场活跃的兴奋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9: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李侠

  根据中国证监会7月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融资融券业务将于8月1日正式试点。这标志着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工作又迈出新步伐,而且该业务的启动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原因,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令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上“地下”融资活动一直是客观存在且从未停止过的。透支炒股、挪用客户保证金、三方协议贷款之事时有发生,信贷资金违规入市也是屡禁不止。而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也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导致券商间的恶性竞争,同时也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

  随着

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性建设工作的深入,市场发展基础不断夯实,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允许证券公司开展此业务已经成为各方共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也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此次证监会制定、发布《办法》和《指引》,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推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步骤。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允许证券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二是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改善券商盈利模式,增加稳定性收益。一位券商分析员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日本融资融券业务一般可以增加市场交易量约17.8%。以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1996年~2005年股票基金交易平均额10.3万亿元(双向),平均手续费率0.2%、券商年均手续费收入206亿元计算,理论上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将可为券商相应增加17.8%的手续费收入,年均达243.08亿元。

  从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上看,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考虑到国内券商融资成本和渠道、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者结构与国外的差距等因素,假设融资融券收入为手续费收入的20%,同样以年均交易额10.3万亿元计算,融资融券将为国内券商带来48.62亿元的利息收入。

  促使证券行业分化进一步加剧。为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的顺利推进,证监会在业务开展初期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此业务试点。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取得创新试点类的券商才有机会。业内人士表示,在“扶优限劣”的行业管理政策下,短期看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加速券商行业分化。

  一方面,券商净资本决定了融资融券的规模。根据《办法》和《指引》以及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券商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这样,将会形成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细分,大客户将向净资本雄厚的券商集中,从而使这些券商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这无疑促使优质客户向大券商转移。

  另一方面,券商自身的融资能力,将成为券商融资融券规模的有力补充。具有银行间市场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用良好的证券公司,将可以较为便利地从货币市场融资或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增加资金和证券的融通渠道。

  而券商的研究能力也将成为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授信水平超过抵押资产价值将会带来券商的风险;另一方面,授信水平又成为客户选择券商的重要条件。由此,金融资产价值的判断能力,将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研究在券商中的地位将愈发重要。

  风险控制乃是第一要务。为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止市场操纵和非正常波动,《办法》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客户交付证券公司用于提供担保的资金和证券安全保障等均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比如在券商风险控制上,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资金状况、资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全面了解;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占净资本的比例,应符合证监会关于券商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赋予券商强行平仓的权利等。而在保障客户担保资金、证券安全上,是一系列规定将客户交付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置于在第三方机构的监控之下且封闭运行的,客户可以随时查询其变动情况,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对投资者提供的证券、资金安全性予以了保障。

  事实上,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市场交易、激活市场的同时,也相应地放大了风险。因此现阶段,风险的控制防范仍须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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