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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认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东方电子(000682)昨日公布股改方案及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设想后,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部分原告的律师认为,设想中的赔付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方案的公布将使赔偿案的解决推进一大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是曹小妹等数百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索赔标的额达数百万元。他告诉本报记者,他赞同这个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设想,希望目前还持有东方电子股票的原告对股改方案投赞成票。他认为,方案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也有利于目前已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东方电子的原告投资者及时获得赔偿。

  宋一欣表示,

证券民事赔偿的最后解决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降低
东方电子
案的一般赔付比例。不确定因素包括:东方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拿出60,211,200股股份存在变数,需要经过流通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上的同意;东方电子公司有多少的现金流可以支付,根据2003年以来的东方电子公司年报,其每年的净利润只有1000多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起诉总标的数,由于表示以实际送达为准,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变数;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设想中,东方电子公司强调“适格原告”,这也就意味着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后,有些原告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被剔出。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通过股改方案后6个月内和公司一起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

  截至2005年底,青岛中院共受理各地股民提出的以东方电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公民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为2716件,涉及的股民数量为6989人,涉案标的总额约计人民币44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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