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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杨志刚

  广州国光(002045)日前修改了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20万份股票增值权对应的价差收益或处罚,计入执行时公司当期损益。而原方案规定,每份股票增值权获得的每股价差收益,来源为公司未分配利润。业内人士称,修改后的方案更符合公司利益。

  广州国光股权激励方案规定,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后36个月,每12个月对激励对象执行一次股票增值权收益或罚款。股票增值权是股权激励的配套措施,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权利;反之,承担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王允娟认为,不管将

股票增值权带来的损益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未分配利润,都是股东利益的流出。但是将其计入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就可以起到为公司合法避税的作用。因此,无论从会计准则还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将股票增值权带来的损益计入费用,对公司都是更好的选择。

  业内人士表示,将股票增值权带来的损益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也不符合会计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安然事件后,采用了将股权支付费用化处理的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原则是一致的。从2006年元月开始,香港也将股票期权及其衍生支付费用化处理。

  股权激励的配套法规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负债。”该人士认为,按照该规定,应分期确认所支付增值权的损益。

  该人士指出,

证监会
财政部
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除非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均应确认为费用”,“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按照上述文件,股票增值权的收支也应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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