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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举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

  专 栏

  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行为严重,大要案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性质、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阻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破坏了国家金融和经济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求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建立防范和严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汇报,研究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作出统一的工作部署。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05年3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包括

证监会在内的八个国务院职能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成“修改《刑法》涉及金融犯罪有关条款研究工作小组”。小组一方面收集、剖析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全面梳理现行刑法的规定,深入评估、检讨刑法实施的效果;另一方面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并委托有关科研单位提出专项研究报告。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小组拟出了《刑法修正建议稿草案》,经征求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部分专家等意见后,形成《刑法修正案建议稿》报国务院,由国务院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建议稿后,由法工委组织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成《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06年4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在刑法修订期间,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国务院先后批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刑法修订工作注重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工作相衔接,三部法律同步修改,统筹考虑,也注重与国务院的政策措施相协调,将政策措施法律化,并设定刑事责任保障其实施。此外,自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来,加强对上市公司、金融领域的法律调控,加重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立法的大趋势,刑法的修正也顺应了这一国际化潮流。

  刑法修正意义重大

  对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意义重大,它有效地健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必将有效阻吓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大了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有效阻吓犯罪行为的发生。

  “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刑法修正案(六)一方面将实践中欠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罚金幅度,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使犯罪分子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充分发挥刑法的最后法和保障法作用,有力打击和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二)健全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同步修改,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以“掏空”上市公司为例:事前防范措施包括投资或者担保事项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遵守有关限额的规定。事中制约措施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享有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权利。事后制裁的措施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作虚假陈述的,给予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设定了制裁“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链条的最后一环,从而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三)提供了加强监管的有力武器,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配合的有效性,增强执法效能,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规制机能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以及调整、规范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刑事立法也同样面临这一挑战。现行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诸多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已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缺陷与不足,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这次修正刑法,正视当前证券监管实践中最重大、最迫切、最棘手的难题,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将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供稿)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于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当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改,是继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之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建设,必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为帮助业内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并贯彻这部新法,本报从今日起推出专栏,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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