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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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0: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在证券期货领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一直是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顽疾,一些大案、要案更是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诚信环境也受到严重损害。尽管监管部门动用了各种监管手段,围追堵截也好、打击处罚也好,但伸向上市公司的贪婪之手仍然没有斩断,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的行为也仍旧频频发生。
这些行为因何屡禁屡犯?究其根本,就是违规失信的成本过低,仅凭行政和经济手段,无以起到足够的震慑力,同时也缺少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处罚的足够的法律武器。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六)的正式通过,无疑将标志着:违法违规者逍遥的日子将不复存在,他们的背信行为,今后将通过刑事制裁予以更严厉惩处! 此次修改可以说涵盖了目前证券期货领域所有的违法侵害行为。对这些行为,刑法修正案一方面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扩大了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罚金幅度,增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从新增的罪名看,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受托义务,“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也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受托义务,挪用客户信托或者委托财产等行为;从规范的对象来看,修正后刑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囊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证券公司,也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 结合当前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的清欠解保工作,刑法修正案(六)的通过,无疑将使监管工作更具威慑力。现在,那些“陈年老赖们”恐怕正如坐针毡,因为一旦他们不能按期提交清欠方案的话,就要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待他们的将是“班房”而不是舒适的办公室。就是对一般的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而言,他们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全体高管们,现在也需要重新去评价并正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无疑,这对于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市场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六)的通过,也是监管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的一个标志。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毫不手软,使有关主体“不敢”犯罪,正是此次法律修正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而按照这个原则,监管部门将力争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争取以较少的社会成本惩处和矫正违法行为的目标。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将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曾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结为四种类型,即:无知违规、惯性违规、被动违规、恶性违规。那么今后,监管部门就是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提高守法自觉性,让惯性违规和无知违规及时得到纠正;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使被动违规行为得到遏制;通过严格执法,使恶性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在这一系列的综合治理下,资本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能得到不断地提高,提高上市质量、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将得到切切实实的法律保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