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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 创新类证券公司首当其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9:48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详见B3版)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控制指引》)。《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债权担保、权益处理、风险控制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控制指引》共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的内部控制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首先在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并要求试点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管理办法》指出,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这一规定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

  为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止市场操纵和非正常波动,《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二是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规定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自动成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三是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四是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五是证券公司应当逐日盯市,并在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六是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可以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当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时,可以暂停交易。

  《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控制指引》还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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