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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市场功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9:34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李侠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二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问: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和作用?

  答: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四是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还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问:为什么我国过去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目前是否具备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答:过去,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证券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近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此次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重要步骤。

  我们说目前已经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开展这项业务没有风险。即使是在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投资者要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后,才能参与这种交易;证券公司也要慎重对待这项新业务,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自身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

  问: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什么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

  答: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市场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这一新事物,市场各方,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都需要一个认识、了解和把握的过程,有关规则也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会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在实施步骤上,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纠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时也有利于减缓市场震动。

  问:只允许少数创新类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对其他证券公司带来冲击?

  答:允许少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确有可能引起客户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从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被批准试点的证券公司是优质公司,这种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考虑到客观上不是所有的优质公司都会同时获准开展试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以后,随着试点公司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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