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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8月1日开闸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办法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8:40 每日经济新闻

  融资将先行,融资利率将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更高,达到7%~8%甚至10%

  于春敏

  市场期盼已久的券商融资融券闸终于开闸。昨晚,证监会发布《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
试点办法称,融资融券将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管理层将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据某券商高层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上周监管部门与部分创新类券商的高层在成都开会,讨论了融资融券的相关标准。其中,融资的比例最高将达到1∶1.5。也就是说,如果有100万元的股票资产,通过抵押后在券商处融资,最多可以融到150万元的现金。而融资的利率将比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更高,达到7%~8%,甚至可能达到10%。

  金元证券一投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在这两个文件出台后,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对保证金的收取、担保物的监控、强制平仓制度、信息披露等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要求极高,试点办法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才有条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一是券商本身资质要好,财务状况良好(6个月内的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二是由于融资融券与登记公司、托管银行的衔接很重要,要求券商的硬件也要达标。据了解,融资融券将先在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等3~5家创新类券商中试点,随后再逐渐扩大到全部创新类券商中。同时,融资将先行,融券由于操作起来复杂,年内推出的可能性比较小。

  《办法》解读

  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解读:合同应明确约定下列事项: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券商会调查你的诚信记录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解读:《办法》出来后,很多客户都会有这样的打算:把自己的账户转到有资格的券商去,马上开办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办法》要求,券商要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你以前在证券交易或银行信用方面有不良的记录,恐怕就不能开展这相业务了。还有,你马上转户也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在有资格的券商处做了半年以上的交易。

  融资利率估计超过7%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解读: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是5.4%(6个月以内)、5.85%(6个月~1年)。当然,券商还会加一些手续费,现在业内估算的总费率大约在7%~8%。

  融到的资金将由银行存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解读: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借钱还钱借券还券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办法》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办法》规定: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券期间的分红归券商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办法》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解读:说简单点,就是你从券商处借的股票,在归还之前,上市公司分红或者送股送权证,这些收益都是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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