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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7:09 扬子晚报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为业内关注已久的融资融券正式宣告启动。接受记者采访的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管理办法和内控指引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而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必备条件。

  净资本说话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与此前大家热议的采用集中授信方式开展融资融券不同,证券公司成为授信主体,证券公司在享受由此带来的大量收益以外,更重要的是将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理办法和内部指引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融资融券试点更为青睐质优大券商,部分中小券商或者存在历史问题的券商,在融资融券方面无疑将失去先机。

  创新试点资格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但在同等条件下

证监会将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
证券
公司开展试点。具体到财务指标方面,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元以上。这样看,即使同是创新试点,部分券商仍无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方独立存管借机提速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财务部负责人指出,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

  据了解,由于涉及保证金利差的利益问题,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虽然被写入证券法,但目前为止,不少证券公司对于实施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的态度并不积极。第三方独立存管成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备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但这也在客观上刺激了券商尽快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动力。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

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新客户不能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试点青睐质优大券商,而券商选择客户同样有标准。新客户将无法获得融资融券的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投资者,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此外,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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