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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6:18 金融投资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8月1日起实施———

  ●初期只批准少数创新试点类券商小范围试点●试点券商要用自有证券、资金提供融资融券●买卖标的证券仅限于交易所公布的上市证券●在试点券商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不参与试点

  本报讯 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即将现身我国证券市场。今日,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自8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以“先试点、后推开”为原则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启动。

  据了解,在实施步骤上,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券商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对于试点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创新试点类公司、且满足从事证券经纪业务3年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的证券公司,方可申请试点。同等条件下,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券商将会被优先批准。

  此外,为防止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融资,《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已获证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券商也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据悉,下一步,在受理试点申请后,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程序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试点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对于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管理办法》并无特别限制,但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融券。同时,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券商应办理客户征信,详细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情况。

  为防止因少数券商率先开展试点而引起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相对稳定,《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不过,证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今后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只能与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且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得展期。

  同时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还对试点公司的内部控制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应对该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总部承担业务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该业务与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性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已逐步具备。引入这一业务,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拓宽券商业务范围,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改变“单边市”状况,它将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这位人士还表示,鉴于此项业务的高风险性,证监会将对其实施严格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融资融券活动;同时,将认真总结试点期间的监管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规则,为此项业务的正式推出及持续健康运行打下基础。

  据悉,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期还将发布有关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配套文件。 (相关报道见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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