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则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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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我国首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关方案即将进入最后实施阶段 《办法》颁布后,中国结算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系列贯彻、落实和宣传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下一步还需要继续推进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落实货银对付实施方案和各项结算风险管理措施;加强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和开户代理机构的自律管理,抓紧清理不规范账户,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推动有关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工作,贯彻落实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法律规定。 对市场规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强调规范管理,明确了证券交易“分级结算”的体制,确立了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对手方”的地位,规定了“货银对付”的原则,贯彻了《证券法》提出的“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理念,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和参与人的交收责任,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法》重视风险管理,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有助于构建完整、严密的结算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登记结算体系的安全运行;支持未来发展,通过对证券衍生产品、多种清算交收方式、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等方面的规定,为证券市场的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办法》的实施将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对结算参与人提出三项更高要求 《办法》的实施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结算参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自律管理机制,包括加强登记结算机构对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继续贯彻证券账户实名制、完善参与人交收违约处置程序等。二是理顺结算业务关系,包括引入共同对手方概念、实施货银对付机制、按分级结算原则组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多边净额结算等。三是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推行货银对付机制以防范本金风险,建立证券结算互保基金和交收担保品制度以防范价差风险、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和质押贷款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