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资本市场法治利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夏丽华钱昊旻 《刑法修正案(六)》获表决通过、实施,彰显了决策层加大证券犯罪打击力度,重典治市的决心。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大股东掏空上市公
证券犯罪屡有发生,究其根源,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原有的法律制度,或付诸阙如、无法可依,或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或量刑较轻,难有威慑作用。如今,这一局面将随着《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得以改观。 此次《刑法》修订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补充、修改有关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定:一方面,新增了一些罪名,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扩大了刑法在资本市场领域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加重了一些犯罪的刑罚,例如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由最高5年加大至10年,加大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惩治强度;此外,还对一些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强化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我们高兴地看到,《刑法修正案(六)》与此前《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相衔接,完成了制裁证券违法行为链条上的最后环节,从而构建了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为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司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还应看到,强化《刑法》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意义不止于泄民愤、惩前毖后,更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扼杀邪念于胎腹,正所谓“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有效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惩治措施,是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然,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初,有必要指出的是,仅仅“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是我们下一步追求的目标。须知,法不仅要“制”,更需要“治”。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规范与成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