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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有望8月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证监会6月30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均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有望在8月启动。

  业务许可:需满足七项要求

  可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需满足七项要求,其中包括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已被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等条件,并向证监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业务规则:专门账户管理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专门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时,只能使用专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并由证券公司负责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客户融券期间,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债权担保:证券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本报记者 李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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