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 股市注入放大做空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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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2:3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中国的证券公司将于8月1日被允许试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须经证监会批准”。此举,为资本市场数千亿元的资金供给放大能力和做空机制方面给予前所未有的想象空间。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下称《指引》)。 《办法》并未公示过征求意见稿,而是直接发布正式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券商人士认为其体现了“严格监管、大胆放权”。一家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部负责人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不妨碍这份办法实行较为严格仔细的监管,同时又比较开明的放权。”此前,证监会机构部、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司一起组成了项目组,推出了这个共同的管理办法,“证监会与业界沟通比较通畅”。 《办法》明确规定了券商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能否获得最高司法机关保护是个盲点。上述券商人士说:“证监会在《办法》中规定我们有优先权,比如客户破产时候,我们应在司法机关涉入之前去处分担保物,以防止我们亏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认可,还需要拭目以待。” 证监会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监管的严格体现在“账户分离、专户专用”,《办法》和《指引》共同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另外,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针对“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的规定,一位了解内情的券商人士说:“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以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交易所将很快发布这方面的监管规定。” 对于即将到来的融资融券规模有多大,证监会自1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加上净资本超过12亿元的证券公司并不多,而且融资渠道并不算通畅,“扩展券商的融资能力并不仅仅是证监会一家规定就能作出的,还需要多个金融监管部门的放行。”一位参加《办法》征求意见的人士表示,“理论上计算出试点券商净资本,乘以10倍就可得出资金放大规模达几千亿元,但是券商哪里有那么多资金可以融通?” 对于做空市场的能力想象,该人士说:“在成熟市场的融券,都有提价准备来防止市场被操纵,不能低于昨日收盘价卖出融来的证券,这限制了做空空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