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 融资融券业务八月将起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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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2: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焦菁)备受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始出来。 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即将起航。
根据《办法》的界定,所谓融资融券业务,就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该业务试点,中国证监会不仅规定只有财务状况良好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且还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同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另外,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还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并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据悉,合同主要明确几个重要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而且,证券公司还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会遭强制平仓。 【背景】 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并不是国内资本市场新生事物。早在1993年、1994年,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这种“透支”服务,但运作的不规范,最终使参与者血本无归,众多券商身陷亏损黑洞。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对于融资融券的回归,业内的观点是,规范地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对证券市场有积极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