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融资融券下月开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1:11 新京报 |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昨日出台,8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贾浩森)被市场期盼已久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终于揭开面纱,昨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8月1日起开始执行。
经营已满三年的创新类券商可进入试点 证监会对于融资融券业务非常谨慎,与股改一样采取了试点先行、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开的方式。对于试点的选择证监会同样慎之又慎,在《办法》中规定了7个限制条件,首先就是试点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的创新类券商,另外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此前,证监会召集了16家创新券商中的中金、中信、国泰君安、东方、华泰、招商、海通等10家券商开会,商议制定相关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范,业内人士分析融资融券试点肯定从这10家券商中产生,而中信、国信、国泰君安这样的一流券商可能性最大。 券商与客户双方都必须实名、专项专户 面对全新的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在《办法》中将其业务规则制定的相当详细,券商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而券商在向客户融资时,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强制平仓规则 正是由于融资融券对于国内券商来说还在摸索阶段,为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证监会还同时还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规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必须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专家点评 融资可大比例增加入市资金;融券使中国首次引入“做空机制” 首先,融资业务能大比例地增加入市资金,从而起到活跃市场、推高股指的作用。其次,融券业务使中国市场首次引入了做空机制,可以有效消除目标股票的泡沫。 证监会这么快推出该业务,说明今年的制度创新又迈出了一大步,这对活跃市场和提高市场效率有重大作用,使获得资格的券商有了一个非常强有力的竞争性业务。对于投资人来说,既可以融资放大自己的操作规模,获取更高的收益,还可以融券,在市场低迷之际,也可以有一个获利机会。对市场来说,可以迅速带来增量资金,迅速活跃市场,制造更多的市场机会。同时,就短期而言,这项政策对资本市场也会是一个非常强烈的上升动能。 东莞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李大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