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优先保护10万以下个人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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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在日前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优先保护10万元以下小额个人债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申请使用紧急救助资金的相关程序。
《办法》规定,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时,须由地方政府支付的收购款应该到位。地方政府收购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的,托管清算机构可在中央承担的资金限额内先收购10万元以下小额个人债权,地方政府收购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收购10万元以下未收购部分和10万元以上大额个人债权。 另外,托管清算机构向保护基金公司承借保护基金,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优惠165个基点执行。托管清算机构承借保护基金,其开立的保护基金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利息用于偿还应付保护基金公司的借款利息。 《办法》明确,因被处置证券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保证其正常经纪业务客户柜台支付需要,可能引发挤兑风险的,托管清算机构可以在已批准使用的保护基金额度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紧急救助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应提交紧急救助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紧急救助资金划拨和客户取款的审查程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