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最高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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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3:0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前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加大对证券市场犯罪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金融机构违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有关规定。
对于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修正案除了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调整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外,还将原刑法第182条规定的五年最高法定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原法律要求构成该罪主观上应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新法对主观方面不再做要求。 据《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