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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B42版)

  4.预付账款

  (1)本年度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减少92.67%,减少原因主要为将原记入预付账款中属于其他应收款性质的款项47,876,175.51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5.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如下:

  (2)其他股权投资

  7.固定资产及累计 折旧

  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系2000年11月资产置换换入并按评估基准日2000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入账。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固定资产没有用于银行借款抵押或对外抵押担保。

  由于本公司尚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该项资产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8.在建工程

  本年度在建工程减少35,460,700.00元,是由于金荔科技于2005年6月16日将北京顺义马坡镇白各庄村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转让给北京宝利泰德工贸有限公司。

  由于本公司尚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该项资产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9.无形资产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金科德盛新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股东以技术入股的6项专利技术和1项专有技术,按取得时法律规定年限的剩余年限10年平均摊销,公司从2002年11月开始摊销。

  本年度无形资产转出16,569,316.56元,系根据慈利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处置金荔科技张家界分公司的无形资产--土地。

  由于本公司尚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该项资产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10.长期待摊费用

  本年度本科目转出2,192,522.79元是由于将张家界金荔科技杜仲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开办费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由于本公司尚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该项资产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11.短期借款

  上述借款已逾期未偿还情况如下:

  12.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2005年12月31日余额69,795.02元。无欠持有本公司5.00%以上(含5.0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13.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2005年12月31日余额 4,533,763.71 元。无欠持有本公司5.00%以上(含5.0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14.应交税金

  15.其他应交款

  16.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2005年12月31日余额214,409,698.81元。其中欠持有本公司5.00%以上(含5.0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如本附注七、1、(4)、③所述。

  (2)其它应付款中有92,918,842.49 元为待查款项,尚未能确认应支付单位。

  17.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2005年12月31日的余额55,632,679.43元,比2004年12月31日增加24,899,999.96元,增长81.00%,主要系本年预提尚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影响所致。

  18、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2005年12月31日余额17,180,655.45元,今年新增8,680,655.45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04年5月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299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向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330万元,公司按借款金额及应计利息的50%预计负债8,680,655.45元。

  19.长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本公司上述长期借款均已逾期。

  20.股本

  股本业经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孜验字[2001]第0849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公司大股东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47,715,2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5.16%)为其关联方广东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借款22,0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责任至今未解除。此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诉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将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上述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21.资本公积

  22.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23.未分配利润

  24.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

  25.管理费用

  本公司管理费用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土地开发费)等的摊销26,857,593.99元,计提坏账准备33,444,833.66 元。本年度管理费用比上年增长84.19%,主要是由于本年度计提坏账准备33,444,833.66元,比上年度增加28,770,383.34元。

  26.财务费用

  27.营业外收入

  28.营业外支出

  本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支出为62,873,273.39元,其中:根据慈利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处置金荔科技张家界分公司的无形资产--土地,发生营业外支出13,374,901.56元;处置金荔科技北京金科德盛分公司顺义马坡镇白各庄村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发生营业外支出40,772,206.78元;预计担保损失8,680,655.45元。

  六、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长期投资

  2、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

  3、投资收益

  七、本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情况

  (4)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

  ①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购销活动、资产置换按合同或协议价格结算,资金借贷活动不收取或支付资金占用费。

  ②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2005年度均没有发生除资金占用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③未结算的关联往来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1)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

  ①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购销活动、资产置换按协议价格结算,资金借贷活动不收取或支付资金占用费。

  ②关联交易

  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为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最高限额为3亿元的最高限额保证担保。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利用该授信担保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取得294,000,000.00元借款。

  ③未结算的关联往来

  八、或有事项

  1、对外担保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情况如下:

  注1.2003年9月27日,本公司为武汉全库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江岸支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主合同期限为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9月26日,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该担保事项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根据“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一、本公司作为湖南“银心”片强身可乐的总代理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本公司为武汉全库投资有限公司“银心”牌强身可乐项目向中国银行武汉市中行江岸支行申请叁仟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2003年9月25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已经逾期,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注2.2003年8月3日,本公司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工商银行普陀支行提供了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海富叶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担保额度中的850万元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给金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函》。2003年8月8日,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借款1,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8月8日至2004年7月7日,本公司的担保期限为2003年8月8日至2006年8月7日。2004年5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获悉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而提前收贷并提请诉讼。2004年7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本公司对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0,530元。2004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沪二中执字第573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4年8月23日前履行上述判决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00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及执行通知中应承担的连带清偿义务。

  注3.经本公司2003年6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广东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最高限额担保的议案。2003年6月6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支行为广东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最高额度4,000万元借款签订了“2003年天平保字第0009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本金为3,792万元。

  注4.2003年12月3日,经过本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本公司为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3月两次为武汉巨力投资有限公司共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注5.2003年5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于2003年5月12日至2006年5月12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2006年5月12日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经本公司2004年5月26日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申请续贷人民币3,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融资项下债务提供保证。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申请续贷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出具了《保证承诺书》,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作出承诺:同意本公司继续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的续贷继续履行其《保证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其后,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借款金额2,9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28日至2005年5月27日,由本公司与自然人依淮利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已经逾期,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注6.本公司于2001年7月为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借款22,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4日至2004年7月4日。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贷款银行账户上的10,0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47,715,200股作为质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已经逾期,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注7.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为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提供连带担保的还有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该款项于2005年3月24日到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偿还借款,本公司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2、逾期借款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逾期银行借款明细如下:

  九、承诺事项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除本附注八、1所述对外担保外,无需要披露的其他承诺事项。

  十、诉讼事项

  (一)本公司1997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复(1997)153号”文件批准,发行期限为9个月的短期企业债券3,000万元,本公司实际发行1,985万元,到期本息合计21,020,233.00元。该债券到期后,本公司实际兑付本息5,586,000.00元,1999年11月8日止由债券发行担保方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开”)承担了其债券本息及违约金偿还的连带责任,累计支付16,169,963.00元(其中:债券本息及违约金15,990,233.00元,诉讼费179,730.00元)。为此,“中经开”于2001年6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要求本公司支付“中经开”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债券本息16,264,358.40元以及至2001年6月28日利息2,143,684.56元,累计18,408,042.96元。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一中经初字第136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本公司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并称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03年9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经开清算组债务本金16,264,358.40元、利息4,013,980.06元(计算至2003年7月31日止),诉讼费312,794.00元,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利息389,162.30元,共计20,980,294.76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债务款尚未支付。

  (二)2003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经开清算组诉本公司借款1,400万元人民币一案,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1月13日起至1999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6.93%计算;逾期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应偿付借款本息、诉讼费等共计12,306,854.70元,实际已经偿付借款本息1,751,860.00元,尚欠10,554,994.7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款尚未支付。

  (三)本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8月29日至2004年8月25日,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限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62,580.00元,财产保全费150,515.00元,其他诉讼费2,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00元。由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尚未支付。

  (四)本公司于2004年5月28日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广东国际大厦支行贷款29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然人衣淮利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银行本金2,990.00万元,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461,310.89元,合计30,361,310.89元,同时要求本我公司和自然人衣淮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银行借款计利息,本公司保证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已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公司于1999年至今累计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贷款29,400.00万元,均由广东金荔集团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目前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已就其中的2,300.00万元和利息1,888,929.25元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我公司和广东金荔集团公司自觉履行余下的26,10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目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已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对本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377,764.75元,计16,377,764.75元,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有权以本公司抵押的座落在衡阳市珠晖区丰收菜园(两处)、建筑面积为459.36m2;衡阳市雁峰区衡常路118号(四处)、建筑面积为3801.47m2;衡阳市珠晖区安居里371号、建筑面积为4198.97m2等7处的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号:衡房珠晖区他字第00014631号、00014634号、00014783号;衡房雁峰区他字第00014632号、00014633号、00014635号、00014636号)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该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由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本公司欠款800万元及利息1,013,933元,合计9,013,933元。

  本案受理费136,968元,由本公司负担.。

  (六)本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就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累计向其借款2,018.00万元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及相关利息。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 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归还2,018.00万元借款并承担110,910.00袁的案件受理费。

  (七)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与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代理经销合同,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给本公司价值509,600.00元的银心口服液,正当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联系发送剩余货物时,本公司却告知暂缓发货,导致的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物积压并超过保质期不能销售,为此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以及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由本公司自2005年7月起至本公司提取上述库存商品时止,按每月2800元租金支付给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906.00元。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借款3,000万元,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归还本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偿还了贷款29,999,220元。为此,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欠款29,999,220元,赔偿损失277,62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本公司偿还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9,999,220元,赔偿损失277,62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二)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26元,由本公司和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一)因本公司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05年2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

  (二)2005年1月8日因本公司及原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立案侦察,并依法调取公司全部财务资料进行司法审计,案件尚在侦查中。

  十三、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十四、相关指标计算表

  1.本公司200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有关指标如下:

  2.计算方法

  (1)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当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当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自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P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当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当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自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自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本公司上述2005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系我们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编制的。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日 期日期 日期

  董事长:刘作超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9日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的

  专项审计意见

  深鹏所专审字[2006]339号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所接受委托,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或“贵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鉴于贵公司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等重要会计资料以及无法实施相关审计程序等原因,我们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函[2003]13号《关于上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贵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进行了检查,但由于无法取得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亦无法对贵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附件1: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附件2: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

  附件3: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担保情况表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

  2006年6月29日 桑涛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贺琬株

  附件1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一、大股东及关联方名称

  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对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1、金荔科技于2001年7月为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借款22,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4日至2004年7月4日。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贷款银行账户上的10,0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由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47,715,200股作为质押担保,同时由金荔科技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已经逾期,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2、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为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华夏银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提供连带担保的还有公司大股东—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款项已于2005年3月24日到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偿还借款,本公司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3、2003年6月6日,金荔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支行签订了“2003年天平保字第0009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金荔科技为广东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的最高额度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借款本金为3,792万元。

  (下转B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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