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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斯指责萨班斯法案:疯狂的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专家认为该法案302条款对公司高管构成威慑

  □本报记者 吴琼

  “中国公司也许现在不应该去美国上市,因为在过去的一两年期间,美国通过了一些非常疯狂的法律,非常具有限制性,让国外的公司很难在美国上市。”日前,国际著名投
资家罗杰斯在北京表示。

  被罗杰斯如此指责的,就是萨班斯法案。

  在萨班斯法案(共十一章)中,外国赴美上市企业最感头痛的是第三章第二节(俗称302条款)和第四章第二节(俗称402条款) 。针对其中的302条款,上海国际会计学院吴建友副教授昨日表示,“这是中国赴美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难以逾越的一道坎。”

  302条款主要是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种强调来自于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字:他们必须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已审阅过该报告;并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且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由于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宣誓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因此一旦企业财务报告被查出不真实,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官将面临无法回避的责任。按照规定,一旦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违反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吴建友认为,302条款的威慑力,直接指向公司高管。

  紧接302条款的另一项针对上市公司高官的是第三章第四节(俗称304条款),则着眼于打击违规从上市公司或者

证券市场牟取利益。

  该条款规定:“若发行证券公司因行为不当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之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主管应偿还发行证券公司:如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会计报告)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在上述12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吴建友表示,在国外,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工资、资金收入通常与公司业绩、股价相挂钩。一些企业会通过做假账提高业绩、从而抬高股价,这样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将获取较高的薪资(现金或

股票期权)。而304条款从源头上杜绝了公司高层的非法盈利,如果被核定报表不实,则必须退回该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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