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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5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于原定会场港丰三楼会议室临时装修,登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均获悉并同意更换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场地。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宝玉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29,658,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为3名,代表股份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150,000股。公司9名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与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谢民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2.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3.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4.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30,760,199.35元,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3,076,019,94元,提取8%的法定公益金人民币10,460,815.9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184,018,807.18元,减2005年已分配利润25,000,067.50元,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266,242,103.14元。

  对于该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决议,按照2005年9月30日的审计结果,将可分配利润242,695,415.12元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13日)总股本250,964,648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额为9.6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0,926,062.08元。

  由于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已将截至2005年9月30日的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公司流动资金的情况,为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公司决定2005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25,316,041.06元不再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公司再投入。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5.关于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泊位码头的议案

  同意747,11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7,112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在表决该议案时,本公司的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关联交易公告详见2006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6.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7.关于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9,658,5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9,508,514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000股,占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200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谢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5日

  

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06-012

  债券简称:营港转债 债券代码:110317 编号:临2006-012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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