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企债场外交易中债公司发布有关过户业务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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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秦宏 秦媛娜 昨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规定自7月1日起限定非流通债券的转让只能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彻底杜绝企业债券场外交易行为。
非流通债券是指不符合央行公告[2005]第30号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规则》要求,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非流通债券的转让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债券 转让协议,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此前,由于企业债券上市、流通没有明确的规则,大量的企业债券发行后并没有立即上市,而是滞留在一级半市场上,由投资者采用场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事实上的交易。由于这些交易不通过正常的交易系统进行,不仅无法传递出企业债券市场的价格信息,而且酝酿了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去年年底,央行发布了第30号公告,就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流通、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了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中央结算公司昨日发布的这项规则是央行30号文件的细化。由于该规则限定非流通债券只能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交易,从而堵住了企业债券场外交易之路,彻底规范了企业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