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最高可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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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本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4日起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掏空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更趋严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内容,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应尽快出台。
“掏空”行为最高可判七年 草案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操纵市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行为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资金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草案对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违规运用客户资金及委托、信托财产的犯罪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钟正) (观宇/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