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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倾向金融期货券商IB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屈红燕

  在金融期货上市日渐明朗之际,证券公司应该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还是通过券商IB(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制度进行交易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任杨迈军昨日在此间表示,在金融期货的初期阶段,券商IB制度更合理,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

  杨迈军表示,以期货公司为主体的和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各有利弊。在以期货公司为主体的制度安排下,证券公 司通过IB参与金融期货交易,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二是有利于保证金安全;三是有利于期证专业分工;四是有利于监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期货公司的监管分属两套系统,如果证券公司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则造成证券公司的监管在一套系统内而其所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在另一套监管系统内,这种安排会对监管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但是杨迈军同时表示,

证券公司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也有巨大的优势。证券公司的营运网点多,客户资源多,而作为证券市场设计者的出发点就是为广大的投资者服务,为整个市场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其次,虽然建立券商IB制度可以隔离风险,但是把
股票
的现货业务和期货业务放在一起做可能更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全面服务。

  最后,杨迈军表示,在金融期货的初期阶段,券商IB制度更合理,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他认为,券商通过参股或控股独立的期货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更有利于金融期货平稳推出,期货市场的三个重要特征杠杆交易、逐日盯市和强行平仓与现货市场完全不同,再加上证券公司目前尚处于综合整顿的攻坚阶段,内部控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如果把金融期货业务交给证券公司直接做,则可能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市场本身会造成不利影响。另外,通过券商IB制度,还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几方共赢,期货公司也可以借助券商的资源低成本扩张。

  但券商IB制度的安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杨迈军表示,金融混业是将来的大趋势,随着券商渐渐熟悉期货市场文化,可以赋予其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权利。

  杨迈军还表示,金融期货的具体指引、规则和细则将会在7月份推出,下一步筹备小组还会继续征询市场意见,本着为广大的投资者服务,为整个市场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的原则去设计相关制度。

  至于金交所何时正式运行,杨迈军则表示,金交所一定要在今、明两年尽快开业,相关方面也在紧锣密鼓地做准备,但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论证,所以要非常慎重。另外,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出来之前,金交所的成立无法可依,直不起腰板,比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参与期货交易等限制性条款把金融期货的需求者挡在门外。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等待最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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