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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纳入反垄断视野 部分公司需要申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规制经营者集中是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草案,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实习记者 何鹏

  十二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终于出鞘。

  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反垄断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规制经营者集中是草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专家表示,企业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方式,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今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并购案将受到反垄断审查,有关上市公司从现在起应该研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需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由此可见,企业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方式。

  有关专家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但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所以为了防止损害竞争,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

  《反垄断法》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据悉,这个审批“门槛”的确定,是基于科学的调查和测算。有关部门专门选择了几十个国家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为样本数据,并以多数国家采用的企业境内销售额以及全球销售额为基准数据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进行测算而最终确定了上述申报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12月份月报数据和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企业占绝大多数。

  另据统计,200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18家公司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有370家,占45.1%;年销售额在9亿至50亿元的有361家,占44%,年销售额在51亿至99亿元的有44家,占5.4%;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43家,占5.2%。

  两组数据说明,虽然我国大多数企业并购不需要申报,但上市公司的并购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被纳入反垄断的视野。

  上市公司应研究相关标准

  《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的制订与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企业并购行为不仅要适用《公司法》、《证券法》,还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热潮”在中国资本市场涌起。数据显示,在2001年至2005年间,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案扩张了10倍。长江证券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内地上市公司发生的并购案已超过500次,并购金额也达到600多亿元;而在2001年,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案还不到50次,金额也不足50亿元。

  专家推测,随着全流通时代的临近,以及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内地证券市场公司并购案将继续大幅扩张。

  那么面对《反垄断法》即将出台的新格局,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应该做何准备?黄勇表示,反垄断法实质上是鼓励竞争,所以在对并购行为的审查时主要是看有没有妨碍竞争。判断的标准,则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等方面。

  “事实上,当前上市公司在并购中,注意力多集中在各方的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并购程序上,而从现在开始,上市公司应该认真学习研究集中的判断标准,认真考虑自己的并购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以防止并购行为因阻碍竞争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或附条件禁止。”

  公用企业面临反垄断风暴

  □实习记者 何鹏

  《反垄断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之中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剑锋指向之一就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向记者表示,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行业包括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多个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家主流财经媒体主办的“上市公司百强”排行榜前40名中,入选的大多是钢铁、银行、石化等垄断性行业上市公司。反垄断法的制订很可能会引发一轮针对上述行业上市公司的反垄断风暴。

  盛杰民说,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地位。

  据了解,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和纵向两种。横向垄断协议如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纵向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交易条件的。

  “这些行为中,比较突出的一是价格卡特尔协议。在中国市场,尤其是前些年,空调、彩电行业的所谓价格同盟不时发生,屡屡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感情造成了冲击。”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联合抵制交易在中国市场上是具有突出地位的一项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例如在中国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的家电业,实行低价战略的一些大型家电连锁商在许多地方都遭到当地商场与大型家电生产商的联合抵制。”

  盛杰民说,上游不开放的市场中的公用企业对下游企业的限制行为也是突出问题。如2004年的茂化实华停产风波中,某石油公司的一子公司因大幅提价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便对下游企业停止供应原料,而导致后者只能停产。

  “反垄断法出台后,这些垄断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监管,所以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应该扭转习惯思维,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保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表示。

  黄勇表示,未来反垄断法的落实将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受损害的同行业竞争者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如果垄断行业的企业继续延续现有的垄断行为,今后将可能付出经济上的代价。”黄勇强调。

  当公众对垄断行为反映十分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

  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关专家介绍说,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

  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危害,反垄断法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权”。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

  “在个别城市,曾有煤气公司强迫居民安装某一品牌的煤气表,价格高得离谱。”有法律专家举例指出,“这就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还确立了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规定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

  “各方共同的看法是,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曹康泰介绍说。

  有关部门和专家为此建议,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只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与此同时,专家们又提出: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草案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调查程序、可采取何种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严防行政权力成垄断推手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举措让公众议论纷纷———

  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一时舆论哗然;

  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日渐走高的出行成本让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在工程招标中,个别地方政府早已属意某个企业,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排斥、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

  “仅从经济层面来看,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扭曲了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专家分析说。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说“不”。

  草案最终采纳这一建议,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曹康泰解释说:“尽管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草案这样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草案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

  但他同时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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