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最高可判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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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何鹏 张喜玉 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恶习将纳入刑法约束范畴,相关责任人将“难逃法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规定了上市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31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合计占用资金余额仍高达336.41亿元。大股东通过占用资金等方式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已成中国股市的一个恶瘤。 刑法修正案还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打击力度。修正案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批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还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