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细则落定 券商出局全面结算会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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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12:03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黄嵘 历经半年筹备,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在即。 据记者了解,金融期货交易所日前已经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
据一位筹备组内部人士透露,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时间已经初步确定:以金融期货参与模式和结算模式为主体的一揽子制度框架有望在本月底公布,相应细则有望下月公布,交易所计划在9月底之前正式挂牌,今年年底,第一个交易品种——股指期货可望推出。 新《条例》清障 上述筹备组内部人士称,交易所迟至9月挂牌主要是在等待新的《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对此,参与《条例》修改的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解释:“因为旧《条例》主要规范了商品期货交易,不包括金融期货。” 胡俞越分析,旧《条例》对金融期货推进也有障碍:例如,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下的会员制,而旧《条例》要求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据悉,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东主要是五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此外,中天期货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旧《条例》,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上唯一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期货市场。但股指、国债、利率等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方将是众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如果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将成为一纸空文。 胡俞越介绍说,旧《条例》已经全部修改完毕,目前已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原则上也已经通过,只是在等待公布时机。 另据筹备组人士透露,以金融期货参与模式和结算模式为主体的一揽子框架以及股指期货的相关内容也在等待国务院的批准。此外,筹备组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投资者教育。“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教育小组,计划展开针对普通投资者的教育。”该人士说。 期货经纪公司“防火”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金融期货交易量都远大于商品期货,佣金收益也非常可观。因此,自金融期货交易所酝酿时起,便一直伴随着利益之争,其中全面结算会员(可以做代理经纪业务的会员)的确定也不例外。 据筹备组人士透露,在近期上报国务院的定稿中,已将券商排除在全面结算会员之外。“但方案还没有最后确定,一切以本月底发布的政策指引为准。”该人士强调。 据悉,证监会机构部曾经为此写信给有关领导,希望券商也能作为金融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会员。 “排除券商主要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该人士解释道,“经过调研和讨论后,各方面的意见都认为,期货经纪公司要比券商有更多控制期货风险的经验。” 在拟定方案中,券商暂时不能直接代理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IB的形式或者通过参股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谓IB制度,是指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 “券商IB制度既充分发挥了期货公司在风险控制和防范上的优势,又给券商筑起了一道风险防火墙。”对此,金瑞期货总经理姜昌武坦言。 据胡俞越介绍,这种期货经纪公司作为防火墙的模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期货市场一般分为圈内会员和圈外会员。圈内会员也叫做期货佣金商(SCM),也就是国内所称的全面结算会员,圈外会员就是IB。 “由于规模上券商比期货经纪公司大,所以通常IB代理客户的交易量要远大于SCM。因为SCM主要的任务是防火墙。”胡补充道。 另据透露,在经过此前一番市场调研和沟通后,衍生品交易所四类结算会员(自营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中的两类标准均有变化:在注册资本金门槛降低的同时,交易所对其现金要求将有所提高。其中交易结算会员(个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拟定为5000万元和1亿元,较此前草案的1.8亿和2亿元有所降低;但这两种结算会员须向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的标准均有所提高——前者需要结算担保金1000万元,结算准备金500万元;后者需要2000万元的结算担保金和1000万元的结算准备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