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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铺路”信托制度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张炜 季明

  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21日在上海浦东挂牌成立。中心的成立,为建立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跨出了实质性步伐,标志着信托登记制度从理论政策探讨进入到实践操作阶段。

  “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信托制度的改革,给信托公司更大的施展空间,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不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被边缘化的现状。”信托专家孙飞说。

  “金新事件”留下的登记真空

  “真正让社会公众意识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带来严重后果的,还是金新、金信等信托公司的东窗事发。”上海一位证券业律师说。

  2004年金新信托无法向投资者到期支付“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在该项目中,金新信托没有任何凭证可以证明其收购了北京三元种业等三家公司的股权。“现在看来,金新信托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将既定的信托资金挪作他用,根本原因就是出现了信托登记真空和监管真空。”这位律师说。

  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成立之前,信托产品的信息发布一般在信托公司自己的网站,而没有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统一发布信息。

  上海银监局负责人指出,信托产品覆盖面广泛,结构十分复杂;信托产品与

股票、国债的流动性要求不同,因此也决定了其交易机制的特殊性;信托财产能够对抗第三方,且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信托登记的内容、登记方式与其他登记不同。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来履行登记职能,而不是将信托登记挂靠在现有的登记机构之下。

  制度缺失制约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是,这条规定自2001年10月实施以来,始终是一条原则性的表述。这让强调操作性、实务性的信托登记在信托实践中陷入了“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境。

  “前些年,不少信托公司存在业务品种单一,经营困难的情况。”信托专家孙飞博士告诉记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公司为防范业务中的制度风险,本能地选择了几乎不需要进行信托登记的资金信托业务。”

  “迫于生存压力,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也在尝试非资金信托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等一些重大的金融创新,但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无法按照信托制度的规定进行所有权的名义转移,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应有的经营优势,品种受限、成本高、收益低,甚至造成了外界对信托业的质疑。”

  具有很好的行业示范效应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中国信托行业协会会长王忠民认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由浦东新区发起设立,上国投、爱建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成为其首批会员单位。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树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

  王忠民同时指出,信托登记中心还必须保障运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由于登记中心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国家机构发生频繁的联系和交涉,登记中心必须具备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对等的谈判地位。

  “成立之初,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将信托登记事项记录在案,并负责管理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主任施海宁说,登记中心的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的登记和转让;最终,协调工商、证券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

  而在王忠民看来,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的意义还在于:“规范信托公司,提高信托公司的公信力;辅助金融当局的监管;提供基础性和制度性的平台,为未来信托制度改革探索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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