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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73 股票简称:G鑫新 编号:临2006-018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 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江西省上饶市工业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4,6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5,000,000股的51.72%股。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温显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预定的程序,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0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12,165,192.9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母公司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216,519.29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608,259.64元,加上上年年度未分配利润34,500,408.38元,扣除报告期已付普通股股利1,500,000.00元,滚存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3,340,822.35元。

  同意公司2005年年度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0.15元(含税)计1,875,000.00 元,剩余利润41,465,822.35滚存至下一年度。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机构,承担对公司财务报告等工作的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其审计费用将根据该所实际承担的公司2006年度审计等工作业务量另行确定。

  并同意公司按照行业标准和惯例,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与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协商,支付2005年度的审计报酬为33万元(不含差旅和食宿费)。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新颁发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全面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4,65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以64,655,0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稿。

  以64,655,0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以64,655,0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以64,655,0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以上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律师与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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