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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考验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决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琼

  7月15日,将是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迎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的开始。而这一法案的正式实施,对中国企业的赴美上市决策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些打算到美国上市的企业因为畏惧《萨班斯法案》,而改选其它交易所上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推广部新上市推广部中国顾问山本秀树表示。

  据了解,由于该法案对很多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这将增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工 作量,因而最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尤其是法案中的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可能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这也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按此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贯彻《萨班斯法案》,通常每年给企业多增120万美元的会计师费用。这对于一个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负担。

  而早在去年,《萨班斯法案》的威力已经显现。继中国人寿在美国受起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纷纷取消了在美国上市的计划。

  “企业不选择美国交易所,并不完全因为上市费用,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风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刘维介绍。

  风险之一便是因股东诉讼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据该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如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相较于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CEO陈久霖案,违反《萨班斯法案》,上市公司高层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更常见。刘维表示:“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责任,由上市公司赔偿;一旦判决管理层个人有责任,那么将以个人财产赔偿。”

  更为严厉的是,由于《萨班斯法案》推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官自由度减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将大大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交易所的特性,很多企业仍然会选择至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一位业内会计师也对此表示认同,《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去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确实在减少,但由于其所主要承接的是高科技小型企业,这些公司仍然会选择至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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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然、世通等重大财务欺诈丑闻出现后,引起市场对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信的猜疑,因此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并经美国国会通过后,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加强了对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等方面的监管。《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萨班斯法案》对国外在美上市企业的生效日期是200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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