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透明考试 中国在美上市企业需未雨绸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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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14:51 新华网 | |||||||||
新华每日电讯消息,随着2006年7月15日所有在美上市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日期临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应对“萨-奥考试”已经刻不容缓。 这是从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企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获悉的。在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这一会议上,海内外国际法律专家提出,把应对“萨班斯-奥克斯利”作为新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4年前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也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的魏康馨律师说,根据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 据介绍,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存在差距。国际商法领域专家指出,随着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面临法律诉讼增多是一个必然过程,对此必须积极应对,未雨绸缪。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与国际商事仲裁水平比,中国还存在很大差距。对商事仲裁定位的重大偏差,是中国商事仲裁发展的根本阻碍之一。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一整套国际水准的仲裁规则、机构、惯例,以及培养出一批仲裁人才,帮助中国企业解决跨境争议、健全中国仲裁法。(王立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