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外理财可投非固定收益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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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王妮娜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出于业务发展和风险对冲需要,可以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投资非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或报告,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同时,相关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以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以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中向客户明示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主要风险。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不应选择同一法人,并尽量避免关联方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 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与中资商业银行基本相同,但外资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