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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操作规则征求意见 券商资产证券化试点铺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3:2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牵动着各家券商的神经。在证监会机构部近日组织的第二次研讨会上,17家创新类券商代表终于看到了期盼已久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该研讨会不仅明确了由券商作为发起人,设立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及参与各方的操作规则,监管部门同时还在会上介绍了《资产证
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下称《要点》),对资产证券化审核流程和一些在审核时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通知》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要成立内核小组,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拟发起设立的计划确立内部审核制度。另外,要指定专人作为项目的主办人,主办人承担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义务,并负责对计划进行管理。券商还应该建立计划管理工作档案,并披露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重大业务关系。

  《通知》中规定,在计划的具体结构设计上,计划的规模、本息偿付安排应当与基础资产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状况相匹配,计划的存续期限应当根据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和收益偿付安排予以确定。而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由计划管理人通过市场调查、公开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级别的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应相同。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管理人认购规模不得超过总体发行规模的10%,收益凭证在交易所进行转让。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仅允许已通过创新试点评审、并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鼓励券商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开展资产证券化项目。

  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还表示,将加快法规建设,尽快出台《通知》和《要点》两个规范性文件。具体的审核制度和流程将于近期在证监会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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