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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禁止投资股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唐昆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通知称,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种方式,其中,前者风险自担,后者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通知指出,银行可以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以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外资银行申请条件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

  理财顾问服务风险自担

  根据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客户提供的顾问咨询、代理操作等服务。

  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银行选择理财顾问服务方式时,应核实客户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应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综合理财服务禁止投资

股票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

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

  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示投资方向和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申请时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

  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分离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商业银行应尽量选择不同法人作为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

  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时,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公平抉择,应避免选择关联方作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避免不了的应事先向中国

银监会报告。

  通知指出,获得了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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