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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的特殊事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8:44 新浪财经

  以下为中行A股上市招股书申报稿披露的特殊事件:

  本行及其它商业银行可能要不时面对员工、客户及其它第三方人士的欺诈和不正当行 为。这些不正当行为包括违反本行内部的信贷审批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序和指引、虚假 贷款或伪造其它文件、侵吞客户资金、非法使用印章或其它文据作为证明文件以取得银行或 公司批文。不正当行为可能是一人所为,也可能与多名本行内部或外部人员有关,部分
该类 事件曾涉及包括总行、分行、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以涉及的金额和其它因素来说,下列事件 最为严重:

  黑龙江事件

  在 2001 年至 2004 年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与多名员工和 本行外部人士合谋,将部分公司或机构客户存款帐户中约人民币 9.39 亿元的资金转移至由 有关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帐户中。部分涉案人员,包括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在事件揭露前 几天逃离中国。本事件目前正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部分受影响的公司或机构客户已向 或提出会就此事向本行提出法律诉讼要求索偿,以追讨其存放在本行的款项。有关索偿正在 解决中,目前尚难以预料结果。

  在本事件发生后,本行已解聘涉案的员工,重组黑龙江分行的高级管理层,并且对包括 黑龙江分行的行长在内的该分行多名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了处分。并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在 总行成立由行长出任主席的内部控制委员会、进一步分开前、中、后台的职能、限制授予支 行的权力、规定上级分行更经常地核对其附属分行和支行的公司类客户帐户,并将本行的内 部稽核系统从业务经营部门中分立出来,以巩固内部控制系统。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12 月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前任行长,与该 行多名员工以及外部人士合谋,以欺诈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并主要在国内其它省份的其 他

商业银行贴现。根据目前本行所掌握的资料,在此事件中尚未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约 为 4.3 亿元。包括本行职员在内的涉案人员已被国内司法机关拘捕。两家国内商业银行的多 家分行近期向该支行及若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提出法律诉讼,要求赔偿上述银行承兑汇票 未兑付金额 3.946 亿元。上述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本行目前无法预计有关结果。此事发生 后,本行已就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改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系统, 并开始对国内各分行行长,以及在本行中担任重要分行级职位的人士实施了一套强制性轮岗 制度。

  由于司法机关仍在调查此事,故目前尚未能准确预测此事对本行造成的影响,包括任何潜在的规管罚款。

  北京华运达事件

  200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6 月期间,北京华运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运达”) 与本行北京分行多名员工合谋,使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伪造的收入证明,以华运达员工的 名义就北京森豪公寓项目向本行北京分行申请并取得 6.7 亿元的住房按揭贷款,其后将该项 贷款转移至北京市外的非指定帐户,而森豪公寓项目的工程也随即停工。本行通过内部稽核 部门调查发现此事件后,已解聘负责审批相关贷款的北京分行员工,后者已被司法机关拘捕。 这些按揭贷款在本行 2004 年所进行的财务重组中,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于信达资产的不良 贷款的一部分。

  基于此事,本行推行了多项措施,以加强个人贷款信贷风险管理职能,如更加侧重对按 揭贷款申请人的信贷度进行的独立调查,而非依重房地产发展商的推荐,以及成立拥有独立 中、后台职能的零售贷款中心。

  王雪冰事件

  曾担任本行董事长、行长以及纽约分行行长的王雪冰,因接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贿 款,协助有关公司取得贷款,于 2004 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刘金宝事件

  本行前任副董事长兼中银香港控股副董事长、总裁刘金宝,以及另外三名中银香港控股 雇员(包括中银香港控股的前任副总裁的朱赤和丁燕生),在 1996 至 2003 年间,通过未经 授权转帐、伪造会计记录及其它方法,侵吞人民币约 1,400 万元。刘金宝在 1997 及 1998 年 期间,也曾接受贿款,向多家公司提供若干特别待遇。刘金宝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本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前任副行长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 16 年。事件发生后,中银香港控股大 规模重组其管理层。

  赵安歌事件

  本行前任副行长赵安歌因收取约人民币 600 万元的贿款,并与本行财务部门前任总经理 合谋,挪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资金,于 2004 年被判无期徒刑。本行已收回被挪用的资金。

  开平事件

  1993 年至 2001 年期间,本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先后三任负责人合谋从该支行中侵吞、 挪用约 4.82 亿美元的款项。上述人员涉嫌进行多种不正当行为,包括从事违规的外汇交易、

  提供帐外贷款,以及将银行资金转移至第三方人士。本行在将该支行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整 合过程中,发现此事。自本行在 2001 年 10 月就此事展开调查后,上述三人均已逃离中国。 本行已核销上述人员挪用的全部资金。美国政府已拘捕其中一人,并于 2004 年 4 月将其引 渡回中国受审,其于 2006 年 3 月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另外两 人已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被联邦大陪审团控告诈骗、洗钱及欺诈,预计将于 2006 年 9 月 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地方法院进行审讯。目前,此事仍在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 行已就此事的潜在损失计提全数准备。

  基于此事,本行在 2001 年关闭了银行内部交易系统,并重新设置本行的清算收付系统。

  在各事件中,本行已在权力范围内严惩涉案人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上述事件所反 映任何与经营或内部控制相关的不足之处。本行相信这些特殊事件所引致的财务损失和其它 负面因素,并未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将会继续专 注改善和加强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目标是要成功防止这些特殊事件和不正当行 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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