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矿山资源补偿费须全额就地上缴中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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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实习记者 于祥明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 国土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自1994年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
为此,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并对存在欠缴补偿费进行清理。 通知强调,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