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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打新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2:55 深圳商报

  证监会规范新股资金申购及承销业务

  严禁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打新股”

  【本报讯】全流通新股发行正次第展开。为做好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分别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一》);向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通知一》要求,各券商应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保护投资者权益;《通知二》要求,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券商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券商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券商“打新股”须使用自营账户

  《通知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新股申购的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下属营业网点代理新股申购业务的管理,防止出现上述违规行为。《通知一》要求,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券商承销业务要“量力而为”

  《通知一》要求,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二)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三)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该股票,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四)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通知一》称,券商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资金申购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证监局应密切防范风险

  《通知二》要求,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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