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税收新政7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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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2:02 中国证券报 | |||||||||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新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为:自上海钻交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据了解,目前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报关后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钻石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交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交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交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有关人士表示,新政策有利于规范中国钻石进出口秩序和国内钻石市场,打击非法钻石交易,推动中国钻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5年我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和保税交易总额达到4.1亿美元,征收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1.62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分别增长11.4%和23.5%。(尚晓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