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开谴责ST光明及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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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0:5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今日发布公告,因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违规,对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其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据悉,2000年8月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取得贷款1.5亿元,提供给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05年12月31日余额为1.38亿元,占该公司200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44%。该事项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今年2月8日方予补充公告,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05年10月17日该公司向深交所报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及备查文件,在深交所登记确认之前,该公司擅自将公告文稿提交某证券媒体,次日该媒体披露了该公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一天。10月19日该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补充公告》内容又与10月18日提交深交所登记确认的公告文稿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对市场产生误导,导致公司股票再次被临时停牌一天,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深交所认定,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马中文、刘忱、高金波、于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决定对该公司及上述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