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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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G阳光 公告编号:2006-L21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6年6月12日召开,会议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6月1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5,370,52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96%。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1)、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基础设施、高科技的投资;商品房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租赁、咨询;建材销售。 现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自有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2)、公司原章程第十三条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对房地产、基础设施、高科技投资;商品房销售、租赁、咨询;建材销售。 现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自有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①、表决情况: 同意55,370,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②、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与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北京朝阳区大屯北顶村项目的关联交易议案。有关项目的详细内容请参见2006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2006-L19号公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55,370,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②、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 3、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G阳光 公告编号:2006-L22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06年6月1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7人,参会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聘任万林义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聘任顾悦女士为公司策划总监。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高管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推选程序合法。 3、聘任张丽英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简历参见附件。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议案。 公司新的职能部门设立如下:投资发展部、运营管理部、项目拓展部、商业管理部、规划设计部、市场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预结算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内审部。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电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东单支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借款的议案。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北京阳光上东项目C1的配套商业、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北京阳光丽景项目底商,借款期限为2年。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北京阳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珠市口支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的长期借款的议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北京阳光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借款期限为10年。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附件: 万林义先生:34岁,硕士,注册土地估价师。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曾就职于北京市政府部门,曾任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阳光上东项目负责人。 顾悦女士:40岁,学士。1987年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学系建筑学专业。 曾就职于威格斯(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本公司策划部经理,设计策划部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 张丽英女士:37岁,硕士。1994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材料系。2001年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4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曾就职于北京腾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企划部。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G阳光 公告编号:2006-L23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12日,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电控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申请4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电控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占85%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8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华灯大厦A2区3门305室,法定代表人为鲍玉桐先生,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等。200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768万元,负债总额1,545万元,净资产5,785万元,2005年实现净利润为-17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电控公司将向中国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申请4亿元借款,本公司就该笔借款将与中国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期限2年,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 五、董事会意见 电控公司此次申请人民币4亿元的借款,旨在用于北京酒仙桥项目一级的开发,因此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电控公司营业执照; 2、电控公司2005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