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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8股票简称:G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06-022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2006年4月25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80,700,000股。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持有本公司发行股本61,948,790股的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于所审议的议案中存有利益,需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因此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118,751,210股。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326,620,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已放弃了议案表决权。财务顾问粤海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南华融资有限公司的代表以及公司部分董事(含独立董事委员会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批准于2006年2月8日由本公司(作为买方)及清远市粤清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签署的有关收购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20.09%权益的协议(“转让协议”)及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转让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以落实或促使转让协议生效而属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所有行动及事宜及签订有关文件。

  (1,326,620,7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事项的详情可参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日期为2006年2月8日的临2006-010号公告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期为2005年4月25日的通函。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点票人。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支毅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548股票简称:G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06-023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有关内资股股利派发方法另行公告。

  根据2006年4月2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5年度股东年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80,70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180,700,000股。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1,391,4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审计师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05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05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0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2005年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2005年度国内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币485,043,276.19元,根据公司章程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含子公司)人民币70,177,501.03元,提取法定公益金(含子公司)人民币57,747,276.15元。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可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应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与经香港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累计可分配利润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对股东利润分配的基础。按此原则,200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711,317,372.80元。以2005年底总股本2,180,700,000股为基数,派发年度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1.2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61,684,000.00元,分配后余额结转下年度。

  5、200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董事、监事酬金方案。

  7、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国际审计师和法定审计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达成一定条件后,于有关期间内购回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10%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订及报有关机构备案。

  9、通过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采用修改后条文相应取代本公司章程原条文,并授权董事会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备案及/或取得其批准;及办理有关章程变更手续。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志学先生代表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该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0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点票人。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支毅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2、关于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548股票简称:G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06-024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2006年4月2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11:3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为1,433,20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1,433,200,000股。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内资股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15,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总数的84.8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达成一定条件后,于有关期间内购回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10%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订及报有关机构备案。

  (1,215,4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支毅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公司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548股票简称:G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06-025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境外上市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06年4月28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11: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2006年境外上市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大会”)。

  本公司章程第90条规定,拟出席H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H股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H股股东大会。

  本公司于2006年6月9日(星期五)营业日结束后收到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书面回复。回复结果显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78,39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3.87%。根据本公司章程第90条,由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表股份数目少于公司有表决权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且未就H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召开,其后续事宜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2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二○○六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经济日报》和《英文虎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等事项。2006年6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006年6月12日上午11:30,公司在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内资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四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5,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总数的84.8%;(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外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了“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的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内资股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支 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年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年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5年度股东年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经济日报》和《英文虎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年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等事项。2006年6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年会的会议资料。

  2006年6月12日上午10:00,公司在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召开了本次股东年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四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91,4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外律师及境内外审计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年会。此外,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年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2005年度董事会报告;2005年度监事会报告;200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2005年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200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监事酬金方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国际审计师和法定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惟数额最多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为限"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本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年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支 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境外上市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二○○六年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如期召开的有关事宜,委派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前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如期召开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经济日报》和《英文虎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境外上市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等事项。2006年6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应于2006年6月12日上午11:00举行,但经统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共747,500,000股,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代理人)共一人,代表股份数为178,394,5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23.87%。据此,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未能召开股东大会。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能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如期召开是否影响公司2006年股东年会和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惟数额最多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为限”的议案。经核查,该议案已包括在公司2006年股东年会和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之中。此外,本所已出具关于公司2006年股东年会和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即:该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如期召开并不影响公司2006年股东年会和2006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效力。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支 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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