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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面临大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4:33 上海国资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也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也就是允许私募。这给中国除股市之外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机会

  熊焰/文

  新《公司法》代表了当代国际公司治理的最高水平,代表了国际公司立法的最新成果
和最高境界,符合中国目前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提供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基石。从产权市场的发展来看,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权益性投资将爆炸式增长

  这一判断的依据之一是新《公司法》在有关权益性投资,也就是公司成立的资本基础这个方向上做出了非常重大的突破。比如说在出资形式上,新《公司法》明确表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原《公司法》只是明确了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涵盖范围明显大了许多,更大量的社会财富可以作为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来投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在现行经济实体运行中,权益性资本太少,债务性资本太多,许多企业是靠借钱运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短期行为。往往是一年期的银行借款,短债长投,短钱长用,十个瓶子八个盖,不漏是高手。因此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成长和资本市场将产生非常大的推进作用,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将拿出原来闲置的债券、股权、矿权等来投资。

  第二个依据是投资限制减少。原《公司法》有非常明确的投资限制,其中最明确的一条是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就是说注册资本金100万的企业,投资另外企业,最多出资只能是50万,这样给企业发展、并购受到了巨大的限制。对这道禁令,有人评论说是给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企业快速扩张套了一个紧箍咒。新《公司法》把这个门槛去掉了,其表述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没有50%、100%或者是200%的限制,只要你能够合法出资,无限制,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此举将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设立和并购快速、大幅增长。

  第三是在注册资本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以前是实到资本制,就是注册时全部资本金必须实际到帐,并经验资,才能形成公司法人资产。现在的方法是折中资本制,介于许可资本制和承诺资本制之间,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规避了两者的不足。它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公司的实到资金。首次实到资金20%就可以了。这样的制度,极大节约了社会资源,合理放大了公司的规模。这对于中国公司的发展会有极大的好处。  

  再一个就是公司注册门槛。原《公司法》是依不同类型的公司,如生产经营企业、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等,来制定不同的注册门槛,一般门槛底线是50万元。而新《公司法》统一为有限责任注册资本门槛是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降为500万元。

  在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方面,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中关村经批准也不得超过35%。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30%,翻译过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上限可以到70%,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符合国际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潮流。

  可以预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行,中国工商企业的数量将急剧增长,企业数量今明两年将有巨大增幅,我个人的判断是,年增幅约在25%-30%,也就是150万家公司左右,这对中国的经济和中国的并购市场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或成产权市场主力

  中国产权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除掉上市公司股票之外的权益类资产,都可以在产权市场中流动,也就是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大市场。

  新《公司法》出台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很有可能成为中国产权市场的主力。作出这种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底限大幅度下降,由原来1000万降低为500万,许多原来不够条件、不够线的公司现在够了。

  第二,发起股东的转让时限大幅度缩短了。原《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能转让,新《公司法》调整为一年内不许转让,这大幅度缩短了发行股东股权流动的时间。  

  第三,关于转让场所,原《公司法》讲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新《公司法》在这句话后面加了一点,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是开了一个可能的口子。

  此外,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也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也就是允许私募。这就为中国除股市之外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机会。

  产权市场的风险增大

  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的个性化空间,使许多原来的强制性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可以预见,今后的公司章程可能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任意性条款有40多处,可以设想,今后中国公司的章程、公司的个性、特征都会随公司的章程的制定而出现。这就使得今后中国并购市场的个性化更为丰富,使得并购的平台产权市场的工作显得更加复杂。

  包括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等,大幅度增加了交易鉴证的难度。优先购买权的例外规定,使得交易的变数明显增加,原来产权市场的合规性审查的任务,会呈现实质性审查的特点,许多交易的不确定性将增加。由于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违规查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可能产生突变,因此,新《公司法》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的现象会明显增多,这必然会加大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增加产权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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