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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获得制度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1:09 上海国资

  新《公司法》修改了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为特殊公司的股改提供了新的路径

  邱永红/文

  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意义。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法律基础

  为创业板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

  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等的成功经验来看,境外创业板市场的顺利推出和迅速成长,均是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前提的。

  新《公司法》将有关股份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到《证券法》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此外,新《公司法》修订案对股份私募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缩短了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这些规定消除了创业资本灵活退出的法律障碍。

  拓宽了股份转让的场所

  《公司法》修订案第139条将股份转让从原来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等场外市场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放松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制

  公司债券市场的落后,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资产运作、投资选择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优化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还使得国民经济中的风险明显提高。加快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为此,新《公司法》删除了上述原《公司法》第159条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制的规定,这将使得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从而大大推进我国公司(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提高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投资者权益是指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行为所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根据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的不同身份,可将投资者权益分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证券交易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新《公司法》正是从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角度来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

  从法律上确认证券投资者权益,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司法》修订案增加并细化了有关股东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的规定。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规制,并建立了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

  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特点,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比较严重。有鉴于此,新《公司法》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了专门规定。

  首先,新《公司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

  其次,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六章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接受质询的义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最后,新《公司法》还引进了累积投票制。

  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动

  新《公司法》修改了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为特殊公司的股改提供了新的路径。

  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发现,下述两类特殊公司的股改不能采取传统的送股、缩股等方案。一类是非流通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另一类是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联系上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上市公司。

  对此,部分公司提出了公积金定向转增的股改方案,即由上市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的对象仅限于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放弃获得转增股份的权利,以其作为股改的对价。但该方案与原《公司法》第179条规定不一致,该条规定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针对上述情况,新《公司法》第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从而为上述两类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其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

  此外,新《公司法》对员工和管理层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用来激励的股份均由非流通股东支付,原《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暂不能由上市公司支付。例如:中信证券的股改方案中,中信证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向拟定的激励对象提供3000万股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新《公司法》第143条放宽了股份回购限制,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这将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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