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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多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深发展扣得模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0:28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 炜

  美国新桥投资入主深发展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一件引人注目的事,业界都希望新桥通过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上市银行带来发展机遇。但是,实际情况还有待观察。

  深发展2004、2005年年报披露:2003年8月以来,该行重庆分行根据有关出票人的申
请,先后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88亿元,德恒证券为上述授信行为提供了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德恒证券为此声明同意以其自有资金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鉴于相关出票人均已书面声明到期无付款能力,该行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通过扣划德恒证券出质的自有资金保证金2.637亿元该行深圳管理部罗湖支行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7月期间,发放了三笔共计2亿元的贷款,南方证券为上述2亿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4年1月罗湖支行通过法院冻结了担保人南方证券的存款1.023亿元、港币0.520亿元及美元3.352万元,并于2004年12月扣划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

  2004年9月,深发展收到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通知(机构部函2004333号),2005年2月,深发展收到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机构部函200451号)。通知称该行违规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责令限期归还,否则,将立案稽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从深发展以上年报来看,上述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合计约4.215亿元。尽管证监会于2004年9月、2005年1月两次发出通知,要求深发展限期归还违规扣划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否则将立案稽查,并依法对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资格。但深发展在新桥入主后,一直拒不执行证监会的通知,在2004年、2005年年报中还称“无需确认预计负债或损失”。“根据我行法律顾问的意见,我行并无现时支付义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

  德恒证券承诺以其自有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但实际情况与承诺是否一致尚不能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假设进行分析,证券公司所提供的保证金如果为自有资金,且质押手续完备,则相关担保有效;如果保证金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相关担保无效,银行应该返还其扣划的资金。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以自有资金名义向银行提供质押,质押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双方是否依法履行质押手续。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证券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将相关资金特定化,并移交银行占有后,相关质押方始生效。如仅仅是一种承诺,但并没有实际交付用于质押的资金,则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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